治理食品安全谣言需出重拳

2017-04-01 972


这些虚假食品安全信息,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

第一类,旧闻翻炒型。把监管部门查处的案例掐头去尾再进行编辑,以“吓死人了,再忙也要转”等标题发到朋友圈,比如“毒胶囊”事件。

第二类,利益冲突型。多见于企业之间的商战,是新出现的一种网络谣言,造谣者是有意造谣,有组织性和破坏性。

第三类,情感宣泄型。这类谣言大多是一些网民为了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不满而出现的,当不满的情绪与其他网民情感形成共鸣后,往往会造成较大规模谣言的传播,但与造谣对象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。

第四类,玩笑型。在互联网时代,一些针对食品行业企业的娱乐或者恶搞行为往往也会滋生谣言。这类谣言没有组织性,内容反复性强,有明显的漏洞,如果不加以控制也容易对食品行业企业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。

我国《食品安全法》规定,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、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,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发布,县以上人民政府、食品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信息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和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。但是,今年就有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擅自编撰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信息,造成误读误报,产生了严重的后果。

编造和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行为是违法的,需要出重拳治理,刻不容缓。

首先,主动出击。监管部门要主动发布食品安全信息,提高及时性,满足公众的知情权。信息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是网络谣言滋生的主要因素。要使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至最低,就必须加大权威信息的发布。近年来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每周都有食品安全抽检的信息发布,并针对一些恶性谣言事件进行及时辟谣,组织专家对食品安全舆论、热点问题进行解读,有效地遏制了部分虚假信息的传播。

其次,形成合力。为了让辟谣信息更快、更多地进入公众的视野,还需要联合行业协会、主流媒体等,进一步加强科普宣传工作。同时,引入辟谣联盟等众筹机制和新媒体手段,不断畅通科学权威的传播渠道。

再次,提高威慑力。各部门应该加大力度,对屡次散布谣言的违法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严惩,要在有意造谣的网民中产生震慑作用,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和造谣者的犯罪成本。

重拳治理虚假食品安全信息不仅有利于树立公众信心、提升政府公信力,而且有利于推动形成社会各方良性互动、理性制衡、有序参与的食品安全共治格局,应该持续推动。

(作者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新闻宣传司副司长申敬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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